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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管收费收税标准
112019/05/03评论(0浏览(6597

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2007]4号《秦皇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等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租赁备案、相关税费代(征)收及《暂(居)住证》发放工作。

《秦皇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由各县区地税部门委托当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代征。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于个人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受房产管理局委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代征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

1、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为:50元/套次。

2、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50元/处次(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处次(建筑面积101-1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处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文件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和河北省政府冀政办[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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