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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违法行为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的通知
2019/05/03评论(0浏览(7166

各县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便基层民警规范、高效执法,充分调动基层民警管理服务流动人口工作的积极性,本着注重执法规范化、强调可操作性的原则,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以下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可当场处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户口登记和居住证是国家法律和规章明确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也是地方政府实施和完善相关社会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户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彻底摸清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结合流动人口社会化采集系统,加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数量,提高信息质量,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行踪轨迹,不断推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也要对流动人口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社会震慑力,督促流动人口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二、分清类别,明确标准

1、对以下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拟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实施简易处罚程序)。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见附件)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转用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拟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一般程序。

三、教育引导、强化宣传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结合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充分调动基层社区机构和暂住人口管理组织的积极作用,在各机关、企业、小区、农贸市场、治安复杂场所、城中村、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处罚依据,增强流动人口主动申报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规范程序、严格奖惩

对适用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办理过程中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法律手续。

1、对适用当场处罚的,要使用统一制作的《当场处罚笔录》。

2、当场处罚的罚款单据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领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基层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社区民警、认真学习贯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摘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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