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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内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市外从事爆破作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范。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爆破加工企业,并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考范围见附件1)实施的爆破作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公安局许可,在其他地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项目(包括为矿山开采企业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和安全评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对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需经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分别进行安全评估和实施安全监理,并签订合同。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不得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七条 实施安全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评估单位应成立由3名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小组,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应至少有2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作业级别的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B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应至少有2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作业级别的中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二)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爆破环境和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三)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需经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经安全评估认可后,登录民用爆炸物品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附件2)及下列材料(一式四份,相关要求见附件12): (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彩色复印件; (二)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3);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含技术设计、施工组织,安全警戒,下同,主要内容参见附件4); (七)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对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5); (八)安全监理单位出具的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 (九)自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和本年度验收核查报告、租用民爆物品储存库协议、配送服务协议和运输危险货物单位及其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十)申请单位出具的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成员及其职责的文件; (十一)项目管理机构发布实施的包含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文件; 在设计施工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爆破作业项目和单次爆破作业的或者爆破作业周期不足15日的,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但在爆破设计设计施工方案中,应体现相关主要内容。 第九条 市公安局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以市公安局名义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爆破作业现场环境条件等问题的实地核查,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直接实施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附件7)。直接实施核查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共同参加。委托下级实施核查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流转。 第十二条 需经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现场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等,研究拟定审批意见,逐级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对经市公安局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时将批准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因环境条件、爆破目标结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报市公安局审批。
第四章 安全监理
第十六条 对经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将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复印件交安全监理单位,并提前告知具体开工时间。 第十八条 安全监理单位根据安全监理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制定安全监理方案(主要内容参见附件6),并派出2名以上相应作业范围、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安全监理,其中A级项目至少有1名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级、C级项目至少有1名中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D级及以下项目至少有1名初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时,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同步进场,对爆破作业(主要包括布孔、验孔、运输、保管、发放、领用、装药、连网、爆破、退库等作业)全程实施监理并如实做监理记录。 安全监理单位利用本单位合格的测振仪器对爆破振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安全监理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三)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全监理报告(主要内容见参附件6),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市公安局。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民用爆炸物品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相关要求件附件8),并将爆破作业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属于异地作业的(不在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作业的),应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到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工作(相关要求件附件9)。 第二十四条 经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变更或者延长施工期限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3日内向市公安局和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更换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在更换前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变更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市公安局许可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其中,由省内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的,同时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报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0)。 第二十六条 市内爆破作业单位对在市外实施的需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同附件10)。 第二十七条 对不需要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首次实施爆破作业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相关要求见附件12),进行备案: (一)爆破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1); (二)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彩色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四)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五)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见附件3); (六)自建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和本年度验收核查报告、租用储存库协议、购买配送服务协议及运输危险货物单位、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七)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成员及其职责的正式文件; (八)项目管理机构发布实施的包含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文件。 在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爆破作业项目和单次爆破作业或者爆破作业周期不足15日的,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七)、(八)项,但在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中,应体现相关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不需要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表参照附件7),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补正;对不具备合法性的,不予受理,不得供应爆破器材;认定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市公安局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按本规范申请许可。 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受备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治安支队,并在爆破作业单位作业前通知项目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结束(含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或备案的公安机关提交爆破项目完工报告。
第六章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于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自用。 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购置(含进口)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所购置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当符合《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有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用于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三十一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应当将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购置(含进口)证明、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材料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爆网络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 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硝酸铵,由爆破作业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爆破作业项目名称、作业时间、地理信息、操作员信息及使用量等信息,作业结束后立即上报至民爆网络服务平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区)公安局是爆破作业项目监管的主管责任单位,公安派出所是监管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爆破作业项目及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在暑期、节日等重要敏感时间、节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落实临时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将爆破作业项目转包、分包的问题; (二)爆破作业期间,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并每天记录监理工作情况; (三)施工现场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四)现场负责安全监理、组织施工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级别与爆破作业项目级别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 (七)是否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领取、发放、清退等民爆物品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台账、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现场存放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 (八)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发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县(区)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应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应用数码鹰采集领用、发放、运输、装药、连网、爆破、清退等过程的视频信息,并上传至民爆移动声像监控平台。公安派出所应对每次爆破作业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参考
一、 城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城市是指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相关具体条款摘录如下: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重要工程设施 重要工程设施可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县(区)级以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附件2: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此表正反页打印。 附件3: 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
1、为煤矿、非煤矿山提供“一体化”爆破作业服务的,需提供委托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基建批复等有效证照、批复等证明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或建设的证明文件和项目招投标中标文件等证明材料; 3、对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打井、修路、平整土地等需爆破作业的,需提供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和国土、林业、水利、农业、乡镇政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除证照、公文、合同等正式文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施工组织 设计主要参考内容
第一部分:资质证明 1、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彩色复印件; 2、设计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作业资质彩色复印件,排位第一的为设计第一人; 3、项目设计、审批表。 第二部分:技术设计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2、工程概况,即爆破环境概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被爆体结构、材质及相关图纸; 3、矿山开采爆破设计要有矿山设计概况,包括生产规模、产品名称、坚固性系数等;作业面位置、数量及相关图纸; 4、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进度、安全要求;地下作业要有不同作业环境的工程量及相关数据; 5、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装药量及计算、填塞、单体爆破工程量及相关图纸;要根据不同作业面情况和不同爆破方式分别进行设计; 6、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7、安全设计及防护,安全警戒及图纸; 8、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当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2、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3、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备注: 爆破作业方案的第一设计人,A级项目应当由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项目应当由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及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一设计人不明确的,作业级别、范围最高中且排名第一位的,为第一设计人。 爆破作业项目应当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该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A级项目至少派1名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的人员现场负责,B级、C级项目至少派1名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及以上)的人员现场负责,D级及以下项目至少派1名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及以上)的人员现场负责。 经安全评估认为爆破作业方案(含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修改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附件5:
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参考
第一部分:资质证件 1、安全评估单位相关资质彩色复印件; 2、安全评估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作业资质彩色复印件,安全评估第一人不明确的,排位第一的为安全评估第一人; 第二部分:评估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类别、级别和认定依据; 2、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3、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5、爆破作业方式是否可行; 6、爆破参数设计是否合理; 7、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爆破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全面、适当。 第三部分:评估结论(包括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强调的事项)
备注: 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家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应当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现场实测爆破作业方案中的相关数据。安全评估的第一评估人,A级爆破作业项目必需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必需由中级(含)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安全评估结论需评估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评估单位公章。
安全监理方案和报告主要内容参考
一、安全监理方案 (一)安全监理单位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 (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类型、级别; (三)安全监理主要内容及工作时间安排; (四)地震波、飞石等有害效应的现场监测设备、工作程序及数据处理方式;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有关安全监理的事项。 二、安全监理报告 (一)项目名称、类别、级别; (二)施工期限; (三)现场监理人员及监理报告撰写人; (四)安全监理主要工作情况; (五)地震波、飞石等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数据及结论; (六)监理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 (七)监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备注: 安全监理单位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必须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派出2名以上相应作业范围、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安全监理,其中A级项目至少有1名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级、C级项目至少有1名中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D级及以下项目至少有1名初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附件7: 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
附件8: 爆破合同备案信息录入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爆破施工单位,填单位全称; 二、合同编号模式:单位简称+年份+三位数字,例:单位简称〔2014〕001号;合同签订日期和截止日期,按照合同填写; 三、委托单位为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另一方,包括单位或个人。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要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联系电话为主管人员电话,要真实有效; 四、爆破作业地点:系统选择到县区; 五、合同简要说明需填写清楚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种类:岩土爆破、拆除爆破、特种爆破、浅孔爆破、深孔爆破、高温爆破、水下爆破等,具体可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术语与定义填写; 2、作业方式:露天、地下、露天+地下; 3、项目级别:A级、B级、C及、D级、D级以下; 4、作业现场详细地点(具体到乡镇或街道、村庄某处位置,委托单位是煤矿或非煤矿山的,填写矿山单位全称)及周边环境简要情况; 5、设计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钻孔、爆破(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领取、爆破、清退等爆破作业环节)服务; 6、其他内容。 六、附件:应将爆破合同压缩成CIP格式,后上传至平台; 七、信息采集设备:应将爆破作业所使用的手持机进行编号、信息采集日期、信息终止日期进行录入; 八、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的,混装炸药车需在省厅备案,要将类型、车牌号、识别代码、制造单位、购买日期等信息录入。
附件9:
异地爆破作业单位备案信息录入要求
一、单位名称需要对异地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读卡识别后,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等系统直接识别; 二、项目名称:是签订项目合同的全称,应明确具体项目名称;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起止日期、从业范围、资质等级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填写; 四、作业地点:要具体到乡镇(街道)、村庄某处位置;委托单位是煤矿或非煤矿山的,填写矿山单位全称;; 五、联系方式:填写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六、异地爆破作业起止日期:此次爆破作业签订合同的起止日期; 七、备注栏:填写技术负责人和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人员信息:要将参与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全部读卡录入或手工录入。
附件10: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附件1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说明:1、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在同一县区内为多个矿山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运输情况、参加本项目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可不填,按照表格内容,单独制表报备。2、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不一致的,在备注栏说明设计单位。 附件12: 许可、备案材料档案要求
1、许可、备案相关表格除日期和签名外,一律正反面打印; 2、档案顺序:封面-目录-申请表(备案表)-主要内容:按照《规范》第八条或第二十七条材料顺序-其他材料; 3、材料档案活页装订; 4、相关材料尽量用原件,确实无法使用原件的,使用A4纸彩色影印,在相关材料首页空白处说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