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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查询
事项名称: | 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变更姓名) | ||
办理地点: | 派出所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周六、日预约 | 承诺时限: | 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即办、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为10个工作日 |
办事分类: | 户政业务 | 联系电话: | 详见咨询电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办事须知: |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姓名差错的,应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对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姓名登记:正在服刑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接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的或者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等情况、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
办事指南: | |||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要有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的身份证件(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或实际抚养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5、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6、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7、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应有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 | |||
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