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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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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 ||
办理地点: | 派出所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周六、日预约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即办 |
办事分类: | 户政业务 | 联系电话: | 详见咨询电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事须知: | 公民入伍应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军人凭相关证明恢复户口 | ||
办事指南: | |||
一、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且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应当要求本人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对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按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对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军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军人,公安派出所应当凭部队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且查询不到注销信息的,应当要求本人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
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