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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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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 ||
办理地点: | 派出所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周六、日预约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办事分类: | 户政业务 | 联系电话: | 详见咨询电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规范》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事须知: | 1、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其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 2、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除退学、转学、开除学籍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情形,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居住地、原籍申请落户。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不得长期保留在学校集体户上,对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生户口,公安派出所可以予以冻结。 | ||
办事指南: | |||
1、省内公民被省内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报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录取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迁入登记。 2、省外公民被省内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报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录取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登记。 3、省内公民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后申报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录取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登记。 4、毕业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迁移证等材料办理 | |||
结果公示